事主庭上堅稱沒被打 「批肘」之說出於警員 男生脫普通襲擊罪
資料出處
https://hk.appledaily.com/local/20200716/X6VJAKDSLQGZQCKPTJN6YMC4EQ/
https://lihkg.com/thread/2111163/page/1
去年10月18日網民在五區進行快閃示威活動,其間現年19歲男生在牛頭角玉蓮臺疑因不滿被中年漢拍攝大頭照,雙方初則口角繼而動武。有途人勸交,從後箍著男生,最終雙雙倒地。男生被指向勸交途人「批肘」,遭控以普通襲擊罪,案件今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。不過,事主出庭作供卻稱,男生沒有襲擊他,只因力不從心才會倒地。他曾婉拒錄口供,惟警員卻堅持稱「過程一定要清楚啲,睇吓係咪激進分子」。至於書面供詞上「批肘」之說,只是當時警員向他提議而寫下。案中另一證人亦謂看不到「批肘」動作。裁判官梁少玲最終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,被告普通襲擊罪脫。被告徐俊傑(19歲)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及普通襲擊罪,指他於去年10月18日在玉蓮臺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參與非法打鬥,並於同日同地襲擊男事主吳耀華(66歲)。被告承認打鬥控罪,但否認襲擊指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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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要求證人錄口供「睇吓係咪激進分子」
證人吳耀華今出庭作供,透露當日下午約1時,他由牛頭角港鐵站出閘,看見對面馬路的玉蓮臺有人圍觀,於是上前湊熱鬧。據他觀察,一名頭戴單車頭盔的青年聲稱被中年漢影相,要求中年漢刪相,並欲取去對方手機要求進一步驗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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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續稱,當時兩人爆粗,互不示弱,且各有動作。他見青年舉起右腿作狀踢腳,「踢到真係流血瞓低」。吳隨即上前,從後箍著青年,兩人隨即倒地。吳稱當時一度失去知覺,休克至少三秒。
吳在辯方盤問下自言,當日出手只為勸交,卻因力不從心而倒地。他在醫院驗傷時,曾婉拒警員為其錄取口供,惟警員稱「過程一定要清楚啲,睇吓係咪激進分子」。
警員曾問事主:如果唔係批肘,你又點會跌?
吳在書面供詞上聲稱被青年「批肘」,惟吳今指:「冇可能批肘,係我自己跌落去;如果批到,我心口會痛,我知架嘛。」他又補充謂,當時自己衝動「標出嚟」,失去平衡,「一箍,企唔穩跌落去」。
吳更指被告沒向他施襲:「當然冇攻擊我,我喺佢後面點攻擊?」吳又指為此曾受妻子責罵,「人哋分分鐘告埋你,做乜從後面箍人」。他於庭上抱怨「勸交好似有罪咁」,指因為自己要出庭作供而與妻子爭執。
控方及後要求吳澄清書面供詞有關「批肘」的說法。吳解釋指,當日為其錄取口供的警員曾質疑:「如果唔係批肘,你又點會跌?」他稱當時在醫院「暈吓暈吓」,所以同意及接受了警員的說法。
控方及後傳召84歲徐姓途人作供,他指當時距離被告與吳逾10呎,「唔知膊頭郁定肘郁,傷者企唔穩好快跌低」,又指被告當時有「篩一篩」的動作。惟辯方指其庭上證供與書面證供不符,因徐的書面證供指「勸交男子用雙手箍被告,勸交男子想分開被告以及較年長男子,被告突然用手批踭批到勸交男子胸口位置」。
徐在庭上細閱其書面供詞後,再次否定書面供詞的內容,強調「箍頸我睇唔到,係咪批肘我睇唔到」。他指在警署錄口供時,已向警員表明看不到兩人倒地的原因。
裁判官最後裁定,兩名證人證供支持不到控方案情,庭上播放片段也拍不到批肘動作,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,被告無罪。
「拍照男」混亂中逃離現場
就被告承認的在公眾地方打鬥罪,案情指當日有近20名示威者,遊行後在玉蓮臺聚集。其間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向示威者拍照,示威者包圍他,並作出欺凌及指摘。被告要求查看對方手機,兩人發生爭執,「拍照男」其後向被告展示手機,證明已沒有照片,並準備將手機放回袋內。惟被告試圖搶奪對方手機,但因對方抵抗而未能得逞。被告及後拳打對方心口,「拍照男」還擊,被告試圖踢對方,惟遭捉住腳面。混亂中「拍照男」逃離現場。
辯方求情時透露,被告參與卡巴迪及躲避盤運動,曾以港隊代表身份參與卡巴迪國際賽,而躲避盤教練亦讚被告單純、天真善良。辯方大律師指,收到近30封求情信,均讚被告樂於助人、多才多藝,經常參與義工探訪。被告對犯案感到後悔,已上了寶貴一課,希望法庭從輕發落,讓其補償社會。另外,辯方指被告有過度活躍症傾向,惟未確診,希望法庭先取報告後再判刑。
裁判官先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,押後至8月27日判刑,並准被告繼續保釋,但警告任何判刑的可能性仍然開放。另外,辯方就普通襲擊一罪申請訟費,控方反對,指被告一連串的動作自招嫌疑;惟裁判官最終批准被告申請。
【案件編號:KTCC1859/19】
https://hk.appledaily.com/local/20200716/X6VJAKDSLQGZQCKPTJN6YMC4EQ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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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10月18日網民在五區進行快閃示威活動,其間現年19歲男生在牛頭角玉蓮臺疑因不滿被中年漢拍攝大頭照,雙方初則口角繼而動武。有途人勸交,從後箍著男生,最終雙雙倒地。男生被指向勸交途人「批肘」,遭控以普通襲擊罪,案件今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。不過,事主出庭作供卻稱,男生沒有襲擊他,只因力不從心才會倒地。他曾婉拒錄口供,惟警員卻堅持稱「過程一定要清楚啲,睇吓係咪激進分子」。至於書面供詞上「批肘」之說,只是當時警員向他提議而寫下。案中另一證人亦謂看不到「批肘」動作。裁判官梁少玲最終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,被告普通襲擊罪脫。被告徐俊傑(19歲)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及普通襲擊罪,指他於去年10月18日在玉蓮臺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參與非法打鬥,並於同日同地襲擊男事主吳耀華(66歲)。被告承認打鬥控罪,但否認襲擊指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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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要求證人錄口供「睇吓係咪激進分子」
證人吳耀華今出庭作供,透露當日下午約1時,他由牛頭角港鐵站出閘,看見對面馬路的玉蓮臺有人圍觀,於是上前湊熱鬧。據他觀察,一名頭戴單車頭盔的青年聲稱被中年漢影相,要求中年漢刪相,並欲取去對方手機要求進一步驗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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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續稱,當時兩人爆粗,互不示弱,且各有動作。他見青年舉起右腿作狀踢腳,「踢到真係流血瞓低」。吳隨即上前,從後箍著青年,兩人隨即倒地。吳稱當時一度失去知覺,休克至少三秒。
吳在辯方盤問下自言,當日出手只為勸交,卻因力不從心而倒地。他在醫院驗傷時,曾婉拒警員為其錄取口供,惟警員稱「過程一定要清楚啲,睇吓係咪激進分子」。
警員曾問事主:如果唔係批肘,你又點會跌?
吳在書面供詞上聲稱被青年「批肘」,惟吳今指:「冇可能批肘,係我自己跌落去;如果批到,我心口會痛,我知架嘛。」他又補充謂,當時自己衝動「標出嚟」,失去平衡,「一箍,企唔穩跌落去」。
吳更指被告沒向他施襲:「當然冇攻擊我,我喺佢後面點攻擊?」吳又指為此曾受妻子責罵,「人哋分分鐘告埋你,做乜從後面箍人」。他於庭上抱怨「勸交好似有罪咁」,指因為自己要出庭作供而與妻子爭執。
控方及後要求吳澄清書面供詞有關「批肘」的說法。吳解釋指,當日為其錄取口供的警員曾質疑:「如果唔係批肘,你又點會跌?」他稱當時在醫院「暈吓暈吓」,所以同意及接受了警員的說法。
控方及後傳召84歲徐姓途人作供,他指當時距離被告與吳逾10呎,「唔知膊頭郁定肘郁,傷者企唔穩好快跌低」,又指被告當時有「篩一篩」的動作。惟辯方指其庭上證供與書面證供不符,因徐的書面證供指「勸交男子用雙手箍被告,勸交男子想分開被告以及較年長男子,被告突然用手批踭批到勸交男子胸口位置」。
徐在庭上細閱其書面供詞後,再次否定書面供詞的內容,強調「箍頸我睇唔到,係咪批肘我睇唔到」。他指在警署錄口供時,已向警員表明看不到兩人倒地的原因。
裁判官最後裁定,兩名證人證供支持不到控方案情,庭上播放片段也拍不到批肘動作,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,被告無罪。
「拍照男」混亂中逃離現場
就被告承認的在公眾地方打鬥罪,案情指當日有近20名示威者,遊行後在玉蓮臺聚集。其間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向示威者拍照,示威者包圍他,並作出欺凌及指摘。被告要求查看對方手機,兩人發生爭執,「拍照男」其後向被告展示手機,證明已沒有照片,並準備將手機放回袋內。惟被告試圖搶奪對方手機,但因對方抵抗而未能得逞。被告及後拳打對方心口,「拍照男」還擊,被告試圖踢對方,惟遭捉住腳面。混亂中「拍照男」逃離現場。
辯方求情時透露,被告參與卡巴迪及躲避盤運動,曾以港隊代表身份參與卡巴迪國際賽,而躲避盤教練亦讚被告單純、天真善良。辯方大律師指,收到近30封求情信,均讚被告樂於助人、多才多藝,經常參與義工探訪。被告對犯案感到後悔,已上了寶貴一課,希望法庭從輕發落,讓其補償社會。另外,辯方指被告有過度活躍症傾向,惟未確診,希望法庭先取報告後再判刑。
裁判官先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,押後至8月27日判刑,並准被告繼續保釋,但警告任何判刑的可能性仍然開放。另外,辯方就普通襲擊一罪申請訟費,控方反對,指被告一連串的動作自招嫌疑;惟裁判官最終批准被告申請。
【案件編號:KTCC1859/19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