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控青年藏催淚彈殼 庭上揭發實為彈頭 警員作供口音不正須由裁判官多番更正
資料出處
https://hk.appledaily.com/local/20210216/QVODKNGHHRED3JAOBJF2PL2UOM/
https://lihkg.com/thread/2409942/page/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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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民前年11月發起連日三罷並在各區堵路,17歲男生及27歲倉務員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等罪,案件於粉嶺裁判法院開審。辯方盤問拘捕被告的警員時指,警員曾用警棍打頭,使用不必要的武力制服被告;警員稱沒有留意並引述警例謂「不可以打頭」;裁判官陳炳宙聞言揶揄謂:「如果個個都話寫咗唔可以做嘅就唔做,我就失業㗎喇。」另一名拘捕被告的警員作供時因發音不正,語焉不詳,需由裁判官連番更正;說到控罪相關的催淚彈殼時,更發現涉案物品實為催淚彈頭。裁判官最終同意控方修訂控罪詳情,惟嚴辭斥責警方的馬虎檢控不斷在庭上出現,指警方有需要改善。
被告為香港西廚學院蘇姓男學生(17歲)以及倉庫管理員巢廷堅(27歲),他們共同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,控罪指二人於前年11月13日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在新界大埔太和路參與非法集結。二人另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,控罪指蘇同日在大埔太和路身處非法集結時,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,巢則被指在太和路使用防毒面具。
被告為香港西廚學院蘇姓男學生(17歲)以及倉庫管理員巢廷堅(27歲),他們共同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,控罪指二人於前年11月13日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在新界大埔太和路參與非法集結。二人另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,控罪指蘇同日在大埔太和路身處非法集結時,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,巢則被指在太和路使用防毒面具。
警員稱指引訂明不可警棍打頭 官揶揄:個個跟足指引我就失業喇
蘇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,指他同日在香港管有一支士巴拿、一把鉗及一包塑膠索帶。巢則另被控無牌管有彈藥罪,指他在大埔太和路管有四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彈殼,而他未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。
證人朱詠儀督察作供指,當晚擔任小隊指揮官,晚上近8點半在太和路近南運路築起防線。
蘇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,指他同日在香港管有一支士巴拿、一把鉗及一包塑膠索帶。巢則另被控無牌管有彈藥罪,指他在大埔太和路管有四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彈殼,而他未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。
證人朱詠儀督察作供指,當晚擔任小隊指揮官,晚上近8點半在太和路近南運路築起防線。
警員5890劉智斌供稱,案發當晚以便服裝束於新界北應變大隊處理公眾活動。至晚上9時許,他看見首被告全身黑色裝束,「有機會干犯非法集結」,於是上前追截。追至大埔中心三座地下,被告捉住門柄,準備逃入大廈,劉隨即以警棍擊打,希望被告放手,惟不成功。兩人隨後糾纏,跌入大堂。首被告掙扎,劉再以警棍制服他,並以膠索帶反鎖雙手。
辯方大律師盤問劉時指出,案發時尚有其餘兩名警察出動警棍,擊打首被告的頭部及軀幹。劉說未曾留意他們曾否揮棍,但稱指引訂明警棍不可打頭。裁判官陳炳宙要求劉直接回答問題,並揶揄稱如果人人都跟指引,自己便會失業。
警員口音不清語焉不詳 稱長袖衫作長衫 青色變清色
劉續答謂:「冇打頭,有打軀幹。」辯方大律師聞言指出打手便可以,為何要打軀幹。劉稱:「打軀幹可令佢唔再衝入去。」劉又補充謂,當時被告「冇縮手」,由於「一下冇反應,所以嘗試攻擊其他地方」。辯方指出,當時被告頭部流血,劉實使用了不必要的武力;劉不同意,並稱沒留意被告有否流血。
案中拘捕次被告、2016年才加入警隊的警員23911林瑞宇供稱,當時隸屬新界北機動部隊C1小隊,在案發現場掃蕩。他形容當時次被告的衣飾是「黑長衫」,陳官聞言即謂:「黑長衫咪好似老夫子咁囉?」其後才搞清警員其實想表達的是黑色長袖衫。
另外,林姓警員口音不清,將青色水袋的「青」字讀成「清」音,又將被告跑往的方向稱為「斜上方」,但原意其實是指左前方。林又稱在被告所攜的青色水袋內發現四粒催淚「煙頭」,更正下才稱是彈頭。
林自言隸屬機動部隊,從612開始已使用催淚煙,每次都會執拾彈頭。此時陳官醒悟控罪書上指被告撿取的是彈殼,但庭上「失驚無神講彈頭」,而其後索取證物檢查時亦發現實是彈頭。
其後控方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,決定修訂中文控罪書,刪去「彈殼」兩字,改為「小彈頭」。辯方一度反對,裁判官經仔細考慮後,批准控方申請。
官批准控方修訂控罪 但斥警方馬虎檢控情況不斷在庭上出現
陳官指出,控方有責任令被告知道面對甚麼指控,披露關於控罪的合理資料詳情及基礎成份。惟負責起訴的人員沒有及時更正,需要法庭利用寶貴時間作出澄清;另外,控罪書內其餘三項罪名的案發地點上出現問題,需另作修訂。陳官嚴辭斥責警方的馬虎檢控不斷在法庭上出現,指警方有需要改善。
陳官亦不同意辯方所指,若修訂控罪令檢控基礎改變。陳官指修訂後只是在描述、標籤及名稱上有更改,沒有實質改變。另外,陳官又指,該案在預審時控方不作修訂,反映警方及檢控準備功夫不足,但並無造成對辯方的不公平,因為控方並非在審訊期間才出示證物。
陳官批准控方修訂控罪後,控方再遞上第五項控罪的控罪書。陳官閱畢,發現當中缺少了原先燈柱編號部份,陳官發牢騷謂:「好彩我認真睇,唔係又俾你跣到攤攤腰。」辯方表示將作訟費申請,就修訂後控罪再次給予法律意見。案件明天續審。
【案件編號:FLCC914/20】
辯方大律師盤問劉時指出,案發時尚有其餘兩名警察出動警棍,擊打首被告的頭部及軀幹。劉說未曾留意他們曾否揮棍,但稱指引訂明警棍不可打頭。裁判官陳炳宙要求劉直接回答問題,並揶揄稱如果人人都跟指引,自己便會失業。
警員口音不清語焉不詳 稱長袖衫作長衫 青色變清色
劉續答謂:「冇打頭,有打軀幹。」辯方大律師聞言指出打手便可以,為何要打軀幹。劉稱:「打軀幹可令佢唔再衝入去。」劉又補充謂,當時被告「冇縮手」,由於「一下冇反應,所以嘗試攻擊其他地方」。辯方指出,當時被告頭部流血,劉實使用了不必要的武力;劉不同意,並稱沒留意被告有否流血。
案中拘捕次被告、2016年才加入警隊的警員23911林瑞宇供稱,當時隸屬新界北機動部隊C1小隊,在案發現場掃蕩。他形容當時次被告的衣飾是「黑長衫」,陳官聞言即謂:「黑長衫咪好似老夫子咁囉?」其後才搞清警員其實想表達的是黑色長袖衫。
另外,林姓警員口音不清,將青色水袋的「青」字讀成「清」音,又將被告跑往的方向稱為「斜上方」,但原意其實是指左前方。林又稱在被告所攜的青色水袋內發現四粒催淚「煙頭」,更正下才稱是彈頭。
林自言隸屬機動部隊,從612開始已使用催淚煙,每次都會執拾彈頭。此時陳官醒悟控罪書上指被告撿取的是彈殼,但庭上「失驚無神講彈頭」,而其後索取證物檢查時亦發現實是彈頭。
其後控方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,決定修訂中文控罪書,刪去「彈殼」兩字,改為「小彈頭」。辯方一度反對,裁判官經仔細考慮後,批准控方申請。
官批准控方修訂控罪 但斥警方馬虎檢控情況不斷在庭上出現
陳官指出,控方有責任令被告知道面對甚麼指控,披露關於控罪的合理資料詳情及基礎成份。惟負責起訴的人員沒有及時更正,需要法庭利用寶貴時間作出澄清;另外,控罪書內其餘三項罪名的案發地點上出現問題,需另作修訂。陳官嚴辭斥責警方的馬虎檢控不斷在法庭上出現,指警方有需要改善。
陳官亦不同意辯方所指,若修訂控罪令檢控基礎改變。陳官指修訂後只是在描述、標籤及名稱上有更改,沒有實質改變。另外,陳官又指,該案在預審時控方不作修訂,反映警方及檢控準備功夫不足,但並無造成對辯方的不公平,因為控方並非在審訊期間才出示證物。
陳官批准控方修訂控罪後,控方再遞上第五項控罪的控罪書。陳官閱畢,發現當中缺少了原先燈柱編號部份,陳官發牢騷謂:「好彩我認真睇,唔係又俾你跣到攤攤腰。」辯方表示將作訟費申請,就修訂後控罪再次給予法律意見。案件明天續審。
【案件編號:FLCC914/20】